大家平时对四六级都十分关注,今天为大家整理了首都经贸大学英语四级考试 全国56所高校首次试行英语四级考试机考,下面就随蜕变培训网小编一起来看一下吧。
全国56所高校首次试行英语四级考试机考
从09年开始,总共有1000所学校进行大学四六级的试验改革,改革后四六级考试要分为机试和笔试两大模块,机试当中对于听力的比例较以前增加,这是其中的一部分学校,你可以看一下:
1、使用清华大学出版社软件参加试点的学校名单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清华大学
北京化工大学
武汉大学
大连医科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东北农业大学(黑龙江)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福州大学
云南大学
合肥工业大学
中国地质大学
湖南大学
中国海洋大学
湖南师范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吉林大学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
暨南大学
北京工商大学
江南大学
北京交通大学
兰州大学
东莞理工学院
南京理工大学
桂林医学院
沈阳建筑工程学院
河北师范大学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湖北工学院
西安邮电学院
湖北经济学院
西南石油学院
湖南文理学院
燕山大学
华中师范大学
湛江师范学院
黄冈师范学院
浙江工业大学
南华大学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青岛建筑工程学院
重庆工商大学
遵义师范学院
湖南零陵学院
2、使用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软件参加试点的学校名单北京大学
湖北大学
北京邮电大学
华东政法学院
长安大学
江西师范大学
复旦大学
南京邮电学院
哈尔滨工业大学(黑龙江)
青海民族学院
华东理工大学
山西大学
华东师范大学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山东大学
上海理工大学
上海财经大学
上海体育学院
上海第二医科大学
上海中医药大学
四川大学
绍兴文理学院
苏州大学
天水师范学院
天津医科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
同济大学
扬州大学
西南财经大学(上外/高教)
宜春学院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南开大学(上外/清华)
中国农业大学
天津工业大学(上外/清华)
中山大学
西南科技大学(上外/清华)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
第四军医大学(上外/外研)
大连轻工业学院
西南交通大学(上外/外研)
河南财经学院
中南大学(上外/外研)
石油大学(上外/外研)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上外/外研)
西安理工大学(上外/外研)
3.使用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软件参加试点的学校名单 北京林业大学
河北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
河北经贸大学
东北林业大学(黑龙江)
黑龙江大学(黑龙江)
广西大学
华北电力大学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华侨大学
上海大学
中国科技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淮阴师范学院
太原理工大学
解放军国际关系学院
天津大学
解放军外国语学院
西安交通大学
解放军信息工程大学
西北工业大学
景德镇陶瓷学院
郑州大学
聊城大学
中国矿业大学
南京林业大学
安徽工业大学
南通师范学院
安徽师范大学
宁波大学
北华大学三江学院
大连民族学院
三峡大学
福建师范大学
山西财经大学
广西工学院
沈阳药科大学
广西师范大学
天津科技大学
贵阳医学院
西南师范大学
贵州师范大学
中国民航飞行学院
北京工业大学(外研/上外)
4、使用高等教育出版社软件参加试点的学校名单
北京大学(医学部)
河北科技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河北理工学院
北京理工大学
湖南科技大学
大连海事大学
华北工学院
大连理工大学
华东交通大学
第一军医大学
吉林农业大学
电子科技大学
江西财经大学
东北大学
南京财经大学
东北师范大学
山东理工大学
东南大学
山东农业大学
华中科技大学
上海师范大学
辽宁大学
石河子大学
南昌大学
西北师范大学
南京大学
浙江财经学院
南京农业大学
浙江万里学院
南京师范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
四川农业大学
西北大学(高教/清华)
延边大学
重庆大学(高教/清华)
北京联合大学
北京广播学院(高教/外研)
长春工程学院
哈尔滨工程大学(高教/外研)(黑龙江)
长春师范学院
厦门大学(高教/外研)
华南理工大学
贵州大学
海南大学
报名时间网上或者学校会及时发布的,你到时侯就知道了。
祝你考试成功!
开封地区的英语四级考试时间
开封地区的英语四级考试时间6月15日。英语专业培养具有扎实的英语语言基础和比较广泛的科学文化知识,能在外事、经贸、文化、新闻出版、教育、科研、旅游等部门从事翻译、研究、教学、管理工作的英语高级专门人才。
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即CET-4,College English Test Band 4的缩写,是由国家教育部高等教育司主持的全国性英语考试。考试的主要对象是根据教育大纲修完大学英语四级的在校专科生、本科生或研究生。大学英语四、六级标准化考试自1986年末开始筹备,1987年正式实施。
英语四级考试目的是推动大学英语教学大纲的贯彻执行,对大学生的英语能力进行客观、准确的测量,为提高我国大学英语课程的教学质量服务。国家教育部委托“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委员会”(1993年前名为“大学英语四、六级标准化考试设计组”)负责设计、组织、管理与实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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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经贸劳动经济学院博士生毕业条件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家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或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授予学位,所授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三条 依据本细则申请学位者,应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相应的学术水平。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在职研究生报名
第二章 学士学位
第四条 我校攻读学士学位的全日制本科生,在我校规定的最高修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学分要求,德、智、体达到毕业标准,经考核合格取得毕业资格并达到下列学术和外语水平者可申请学士学位:
(一)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所修全部课程有效考核成绩均达到合格标准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毕业论文成绩达到及格标准。
(三)外语成绩须达到学校规定标准:在校期间(或证书有效期内)非英语类专业本科生学位英语课程成绩达到全国大学英语四级425分及以上,或取得下列成绩之一:雅思成绩5.0及以上;托福成绩65分及以上;英语类专业本科生参加全国专业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合格,或取得下列成绩之一:雅思成绩6.0及以上;托福成绩80分及以上。其他语种亦应达到相应水平。
第五条 参加辅修专业学习的本科生,主修专业须首先达到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申请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辅修专业也同时达到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且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属于不同的学科门类时,还可以同时申请辅修专业的学士学位。
第六条 各院(系)根据教务处、学生处下发的通知,审核本院系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及有关规定的,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签署审核意见,报教务处、学生处复查核对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七条 我校成人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参照《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关于授予成人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章 硕士学位
第八条 在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和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需在我校规定的最高修业年限内通过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取得毕业资格或达到研究生毕业水平,并达到下列学术和外语水平者,可申请硕士学位:
(一)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课程考试成绩不低于70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学术硕士学位申请人须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同等学力人员应在申请学位前2年内),在学校认定的学术刊物上(增刊、论文集不计)至少发表1篇学术论文(要求第一作者或除导师之外的第一作者);专业硕士学位申请人须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参加8周以上(含8周)全日制实习,并提交1篇实习报告。实习报告应由相关学院(系、中心)组织专家评审通过。
(三)通过国家研究生统一考试入学和推荐免试入学的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外语成绩须达到学校规定标准:非英语类研究生学位英语课程成绩达到全国大学英语六级425分及以上,工科照顾专业成绩达到405分及以上,或在校期间(或证书有效期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雅思成绩6.0及以上;托福成绩80分及以上;或研究生课程全部修完,单独参加北京市研究生学位英语考试成绩60分及以上。英语类研究生参加全国专业英语八级考试,成绩合格,或取得下列成绩之一:雅思成绩7.0及以上;托福成绩90分及以上。其他语种亦应达到相应水平。
(四)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须参加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在获得学士学位三年后方可申请硕士学位。
第九条 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一门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一般水平的听说和写作能力。
攻读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课考试,按上述课程要求,结合培养方案进行;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课考试由我校统一组织进行。1门学位课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2门或2门以上学位课考试不合格的不能申请硕士学位。
第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硕士学位论文选题须符合专业培养方向,论文所研究的内容应有新的见解,对学术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专业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必须要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可采用调研报告、应用基础研究、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等形式。论文须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
硕士学位论文应按照我校规定的基本要求与书写格式撰写,重复率不得高于学校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学位论文,由指导教师审阅同意,并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后,送同行专家评阅,评阅专家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职称。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所有申请硕士学位论文中随机抽取一定的比例进行双向匿名评阅,评阅专家为2人,均为校外专家。其余论文由各学院(系、中心)组织论文相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专家为2人,其中至少有1位校外专家。
评阅专家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可否组织论文答辩提出明确的意见。送出评阅的论文评阅书应全部收回,在全部收回的论文评阅书中如有一名评阅专家持否定意见,应增聘一名评阅专家进行评阅;在全部收回的论文评阅书中如有2名或2名以上评阅专家(含增聘评阅专家)持否定意见,本次申请无效。对通过评阅的论文,评阅专家的学术评语应提交到论文答辩委员会供参考。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答辩委员会应由具有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3至5人组成,成员中一般应有1名校外专家。指导教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并应在答辩时回避。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人,答辩秘书1人。答辩委员会名单由相关学院(系、中心)提出,并在组织答辩前提交所在学院(系、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备案。
答辩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通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答辩委员会决议应由全体委员签字,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除涉密论文外,论文答辩应当公开举行。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定期审查本学科范围内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材料,并进行表决,根据表决结果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或者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确定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建议名单,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对论文评阅、重复率检查、答辩委员会表决未通过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未通过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还应再次审议,对是否同意其修改论文、重新提交学位申请进行表决,确定同意重新提交学位申请的人员名单。重新提交学位申请的有效期限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之日起半年后一年内。
第十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是否同意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根据表决结果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或者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四章 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 我校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在我校规定的最高修业年限内通过培养方案规定的博士学位课程考试、预答辩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取得毕业资格并达到下列学术水平的,可申请博士学位:
(一)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课程考试成绩不低于70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取得创造性的成果。博士学位申请人须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在学校认定的学术期刊上(增刊、论文集不计)至少发表3篇学术论文(要求第一作者或除导师之外的第一作者),其中至少2篇为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第十六条 博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基础理论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三)外国语。第一外国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较强的听说和写作能力;第二外国语不做具体要求。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课程考试,按上述课程要求,结合培养方案进行。1门学位课考试不合格的,可以重修或补考一次;2门或2门以上学位课考试不合格的不能申请博士学位。
第十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博士学位论文选题须符合专业培养方向,论文所研究的内容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取得创造性的成果,在某一方面有创新性,对学术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论文须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
博士学位论文应按照我校规定的基本要求与书写格式撰写,重复率不得高于学校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
申请博士学位研究生的预答辩,应在提交论文评阅前2个月进行。各专业应成立由3至5名专家组成的预答辩委员会,对拟申请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进行预答辩,并对论文的进展情况、论文水平,以及论文写作提出修改意见。如预答辩委员会认为博士生不能保证论文写作质量,应推迟论文答辩。
第十九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
申请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学位论文,由指导教师审阅同意,并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后,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进行双向匿名评阅,评阅专家应由5名相关学科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原则上均为校外人员。
评阅专家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可否组织论文答辩提出明确的意见。送出评阅的论文评阅书应全部收回,在全部收回的论文评阅书中如有一名评阅专家持否定意见,应增聘一名评阅专家进行评阅;在全部收回的论文评阅书中如有2名或2名以上评阅专家(含增聘评阅专家)持否定意见,本次申请无效。对通过评阅的论文,评阅专家的学术评语应提交到论文答辩委员会供参考。
第二十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答辩委员会应由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5至7人组成,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2人。指导教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并应在答辩时回避。各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名,应由本学科的博士生指导教师担任;设答辩秘书1名,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名单应由申请人指导教师和所在学科负责人协商提名,并应在组织答辩前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答辩委员会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通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答辩委员会决议应由全体委员签字,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除涉密论文外,论文答辩应当公开举行。
第二十一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对本学科范围内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材料,逐一进行审核,对是否同意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根据表决结果作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或者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确定授予博士学位人员的建议名单,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对论文评阅、重复率检查、答辩委员会表决未通过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未通过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还应再次审议,对是否同意其修改论文、重新提交学位申请进行表决,确定同意重新提交学位申请的人员名单。重新提交学位申请的有效期限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之日起半年后两年内。
第二十二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是否同意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根据表决结果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或者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
第五章 授予学位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在我校攻读学位的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位授予参照本工作细则和学校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的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除履行经审批并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的我校与境外大学联合培养协议约定条款之外,申请学位人员不得以同一篇学位论文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二十五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违规招生、学术不端、舞弊作伪等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予以撤销。
第二十六条 非授予学位单位的学生向我校申请学位,应根据与我校签署的相关协议,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公告、公示与复议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的学位授予相关决议应在决议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获得学位的日期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之日为准。
被批准授予博士学位的名单需公示三个月,公示期自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之日起计算。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方可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学位申请人要求复议的,由本人书面申请,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分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分委员会根据各自的权限,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复议,有重大异议的应以会议表决的方式进行复议。复议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六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一般由具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相关学校领导和教学、研究人员20至25人组成,任期3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1人,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2至5人,秘书长1人,秘书长由学校研究生部主任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分委员会的主任应是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委员。
第二十九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若因工作变动等原因而不能正常工作,应及时进行相应的调整。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调整名单由研究生部提出,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
第三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通过申请硕士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审议通过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其他要求。
(三)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四)作出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定。
(五)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六)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问题和其他事项。
(七)审议通过增列和调整硕士、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八)审议通过学位点设置等学位工作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各学院(系、中心)设置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7至15人组成,任期3年。由学院(系、中心)领导,具有副教授、教授等职称的专家,教师担任委员。分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主任应由院长(系主任、中心主任)担任。分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学院(系、中心)审批,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分委员会委员若因工作变动等原因而不能正常工作的,应及时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本学院(系、中心)硕士、博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其他要求,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二)审查通过本学院(系、中心)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建议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三)审查答辩委员会的决议,提出授予学位的建议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十二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的表决事项须通过会议进行,会议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通过,通过的结果应达到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会议不能采用通讯方式。会议应有文字记录。
第三十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常设工作机构为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休会期间,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试行)》、《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授予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工作细则(暂行)》和《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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