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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19年秋季招生简章,招生专业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确保我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一条 学校全称: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二条 学校代码:14331(全国代码)
第三条 学校地址
1.东海校区(校本部):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滨城嘉祥路801号(邮编362000)
2.永 春 校 区: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城北环路389号 (邮编362600)
第四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五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第六条 主管部门:福建省教育厅
第七条 学校简介: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是经国家教育部备案、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泉州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创办于1890年。学校占地面积近500亩,目前教职工383人,在校生近5000人。学校传承百年老校“爱国爱校、爱拼敢赢、爱严相济”的精神,遵循“自强、进取、树己、树人”的校训,培育具有百年特质的优良校风、教风和学风,努力培养高素质、反思实践型的特色人才。学校先后荣获“全国师范教育系统先进单位”、“全国教育系统‘巾帼建功’先进单位”、“全国‘十一五’教育科研先进集体”、“全国心理健康教育先进单位”、“福建省先进基层党组织”、“福建省‘三八’红旗集体”、福建省“文明学校”、“福建省校园安全稳定先进集体”、“ 福建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示范校”等荣誉称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工作小组和监察组。
招生工作小组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处理招生日常具体工作;招生监察组负责监督招生录取的各项工作和处理各类招生投诉。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学校招生监察组的监督下进行,招生录取过程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规定,自觉维护“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录取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维护考生利益。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九条 招生计划及学制
秋季我校拟面向全国招生(福建、山西、安徽、河南、贵州、云南、甘肃、广西),高中起点三年制专科统招计划754人,初中起点五年制专科320人。
分省招生计划数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向社会公布的计划为准,分专业招生人数详见招生所在省、市、自治区当年招生计划本。
第十条 招生专业
学前教育、学前教育(特教方向)、学前教育(英语方向)、学前教育(艺术方向)、早期教育、初等教育、特殊教育、英语教育、音乐教育、美术教育、休闲服务与管理、主持与播音、体育教育、舞蹈教育(学前方向)、艺术教育(学前方向)。
第十一条 收费标准
1、学费:
(1)大专一般专业,每学年6000元/生;
(2)大专艺术类专业,每学年7200元/生;
注:以上收费标准根据闽价[2000]费字245号和闽价费[2012]356号文件执行。
2、住宿费:根据泉价〔2010〕59号文件收取,500元/每生/每学年(永春校区600元/每生/每学年)。
3、代办费:预收900元,多还少补。
以上收费标准如有变动,最终以物价、财政部门批准为准,退费办法按闽价〔2006〕费154号文件执行。
第五章 助学政策
第十二条 助学政策
根据国家政策,在校期间,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政府助学金及学校奖学金。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录取规则
1、录取方法:我校执行各省制订的招生录取政策,采取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对于福建省内考生根据专业平行志愿投档的模式录取;对省外考生,遵循“志愿优先”的原则录取,即按志愿专业依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初中起点五年制专科根据福建省教育厅闽教学〔2015〕3号文执行。
2、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按照“专业清”、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当考生所报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按高分到低分顺序,调剂到未满额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予以退档。在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根据专业的培养要求参考相关科目成绩确定录取专业。
3、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 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附件)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要求执行。其中报考我校师范类专业的考生身体条件必须符合毕业后担任教师的要求(身体外貌正常,语言表达清晰)。
4、录取考生男女比例不限。
5、录取照顾政策按生源所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
录取结束后,录取结果在招生所在省、市、自治区高招办网站和我校网站上公布,并书面通知考生本人。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及其它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我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主动放弃入学资格。
我校将对新生档案材料进行复核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学历文凭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规定课程,达到规定毕业学分,颁发福建省教育厅统一印制、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专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询认证,颁发毕业证书的学校名称: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七章 咨询与联系方式
第十七条 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办公室
联系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大街嘉祥路801号 邮编:362000
联 系 人:陈老师、郑老师、刘老师
学校网址:
电子邮箱:zsb@qzygz.net
招生咨询电话:0595-22392291、22371633、22717930
招生投诉电话:0595-22387109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本章程仅适用于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度秋季招生工作。如有与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为准。
第十九条 凡以前我校有关招生录取工作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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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医科大学2022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南方医科大学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院校名称:南方医科大学
第四条院校国标代码:12121
第五条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州市白云区沙太南路1023-1063号,邮政编码510515
顺德校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马岗大道33号,邮政编码528305
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公办高校
第九条业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证书颁发: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南方医科大学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临床医学八年制(本硕博连读)学生,完成培养计划,符合博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的博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退学者,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及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学校录取批次为本科批次。所有专业录取批次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批次执行。考生必须达到生源省份所规定的各批次报考资格条件(如学业水平等级要求),方可报考我校。
第十五条学校各专业招生计划、报到地点、教学地点和住宿校区以及其他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
第十六条具备教育部保送资格考生的招生录取,按照教育部及我校有关规定执行,详见《南方医科大学2022年保送生招生简章》。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文史类或历史类、理工类或物理类)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投档比例的要求和生源情况,学校合理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南方医科大学投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1.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普通类(文史类或历史类、理工类或物理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在无排位或排位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则对比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文史类考生依次对比语文、文科综合、文科数学、外语成绩(历史类为语文、数学、外语、历史),理工类考生依次对比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成绩(物理类为数学、语文、外语、物理)。
2.考生所填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3.当第一次投档未能录满时,依次接收后续批次投档考生,但只能录取到前一次投档录取后未满额的专业。
第二十二条申请保送学习的考生必须参加本校组织的保送生综合考核测试,测试合格者,报送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和国家教育部审核批准。
第二十三条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的招收,从实际高考文化成绩不低于我校在该省(自治区)提档分数线以下80分内的少数民族考生中择优录取。预科培养一年后,成绩合格者转入我校就读。
第二十四条港澳台地区学生,新疆、西藏内地高中班招生录取,按照教育部及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学校各专业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六条在各省份执行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除临床医学八年制(本硕博连读)之外的专业分档。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室通过的各种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学校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且无招生比例限制。
第二十七条对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普通本、专科层次普通类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八条我校在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海南省、山东省、天津市、广东省、河北省、辽宁省、重庆市、湖南省、湖北省、福建省、江苏省的选科要求按照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照在上述省份(直辖市)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六章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九条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三十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管理规定予以调整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色盲色弱的考生有严格的专业限制,请考生在填报志愿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填报。
第七章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一条经本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纳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二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收费标准
第三十三条学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的管理办法》(粤发改价格〔2016〕366号)公布的标准执行。学费标准:医学类专业7660元_人每学年;理工类、外语类专业6850元_人每学年;管理类、法学类专业6060元_人每学年。上级物价部门如对收费标准有所调整,则按最新核定的标准执行。
住宿费:执行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审批的相关标准【1700元_人每学年(带空调)】(宿舍水电实行定额管理,超出部分的费用,由学生自付)。上级物价部门如对收费标准有所调整,则按最新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九章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四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学校每年拿出专项基金,设立了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社会专项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减免学费、困难补助等奖学助学机制,学校承诺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去就学机会,支持每一个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学生能够安心学习,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章招生工作的咨询、
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六条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系人:黄老师
监督电话:020-61648149
传真:020-61648149
第三十七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6164850261648504
传真:020-61648524
电子邮箱:zsb@smu.edu.cn
学校网址:
招生网址: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本校2022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由南方医科大学授权南方医科大学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为准。
吉林大学本科、高职(专科)招生简章,招生专业(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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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吉林大学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推进校务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吉林大学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指招生工作涵盖全日制本科、高职(专科)两个招生层次;招生形式有全国普通高考统一招生和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单独招生。
第三条 我校全称为吉林大学,是国家公办、教育部直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国家“985工程”和“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注册地址为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邮编130012。各学部各学院的本科专业及高职(专科)专业分布在长春市内的七个校区,分别为:前卫南区、前卫北区、南岭校区、朝阳校区、新民校区、南湖校区、和平校区。
第四条 我校培养的本科、高职(专科)毕业生,毕业时所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均为吉林大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五条 我校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遵循“公平竞争、权利平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公开程序、规范操作”的原则,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招办监督”的招生录取管理体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我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集体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要决策并指导全局性工作。学校成立吉林大学招生委员会,以加强招生管理、决策和评价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第七条 吉林大学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工作机构,在本科、高职(专科)招生方面的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规定、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全日制本、专科生分专业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
3.制订并向社会公布全日制本、专科生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全日制本、专科生的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全日制本、专科生的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开展全日制本、专科生招生的政策和信息咨询工作。
7.组织开展保送生、运动训练专业学生的提前选拨和录取工作,开展自主招生、农村学生单独招生、艺术类和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的选拔和资格确认工作。
8.负责全日制本、专科生招生信息统计、发布和档案转递工作。
9.组织开展全日制本、专科生新生入学资格的复查工作,负责保留入学资格新生的管理工作。
10.完成学校和有关招生管理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和监察处作为吉林大学的常设机构,在招生录取期间对招生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工作要求,我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及教育公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分省分专业计划。
第十条 我校预留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平衡各省区生源质量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
1.调档比例。学校在相应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按各省级招办提供的投档成绩(含省级招办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提档。按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高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具体比例视各省区生源情况而定。
2.院校志愿。对于实行顺序志愿的省区,坚持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吉林大学考生的原则,当第一志愿上线人数超出学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时,不招收第二志愿考生;当第一志愿上线人数不足学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时,可以接收第二志愿及其他志愿考生。
3.专业级差。我校按照高考文化课成绩确定专业,在第一二专业志愿间设置3分的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包括江苏)。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考生,文化课成绩实考分减掉分数级差进入第二个专业志愿排队,第二志愿及以后志愿间级差为零分。
4.优先级别。在考生高考文化课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符合政策加分投档的考生。对高考文化课总分及报考专业顺序相同的考生,进行单科成绩比较,单科分数高者优先进入报考专业(文史类单科排序为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单科排序为数学、语文、外语)。
5.专业调剂。对同批次同一院校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如果未能按志愿进入所报考的专业且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按高考文化课总分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取满额并符合培养要求的专业。
6.理科试验班(唐敖庆班)。各理科试验班(唐敖庆班)均只招收文化课总分高于重点线100分及以上的考生,并且理科试验班(数学,唐敖庆班)、理科试验班(物理学,唐敖庆班)、理科试验班(计算机、唐敖庆班)要求数学、外语成绩均在120分及以上;理科试验班(化学,唐敖庆班)、理科试验班(生物学,唐敖庆班)要求外语成绩在120分及以上。
7.退档。在顺序志愿投档的省区,对同批次同一院校志愿报考我校未能按志愿进入专业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或服从调剂但高考文化课总分未达到调剂标准的考生,或服从调剂但不符合未录满专业培养要求的考生,均做退档处理。按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对未能按志愿进入专业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8.征集志愿。当有志愿考生的数量不足以完成招生计划时,我校将征集志愿。经征集志愿仍未完成的计划,我校将调整到其他生源质量较好的省区录取。
9.在实行高考科目改革的江苏省,依据“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按照“语、数、外三科”高考总分与“应届生见A加分”之和,对考生排序并确定专业录取;当分数相同时,优先录取符合政策加分投档的考生。对于科目等级,要求理科选测科目的物理成绩为A及以上,另一门成绩为B+及以上,必测科目成绩均为C及以上;要求文科选测科目的历史成绩为A及以上,另一门成绩为B+及以上,必测科目成绩均为C及以上。
10.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第一、二志愿专业间不计算分数级差,此规则下的平行分考生,在服从专业调剂条件下全部录取。
11.本科中的物理学类(中俄联合培养)专业、工科试验班(软件工程)、软件工程专业及国防生只招有专业志愿的考生。护理学专业宜女生就读。高职(专科)的区域地质调查及矿产普查专业、水文与工程地质专业、钻探技术专业、岩土工程技术专业、工程测量技术专业宜男生就读。
12.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我校所有招生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二条 特殊类专业录取
1.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绘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音乐学、音乐表演、运动训练专业的录取办法,详见各专业招生简章。
2.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在各省区投档后,按高考文化课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3.高职(专科)的美术类专业,按投档后的省统考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三条 特殊类考生录取
1.我校为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吉林大学后备军官选拔培训工作办公室定向招收和培养国防生,只招收有志愿且年龄在17至20周岁(截至入学当年8月31日)、英语语种的高中毕业生,应往届均可报考,在提前批次录取。学校按招生计划在高考文化课总分达到重点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且政审、面试和军校体检合格(指挥类专业要求指挥类体检合格)的考生中,按学校普通专业的录取原则予以录取。
2.我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我校招生计划,按招生简章或实施方案录取经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公示的自主招生、农村学生单独招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考生。
3.对内地西藏高中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考生、新疆南疆计划考生、港澳地区及台湾省考生,按国家相关政策录取。
第十四条 外语语种要求
1.英语、俄语、西班牙语、日语专业只录取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朝鲜语专业只录取外语语种为英语、且母语为非朝鲜语的考生。报考外语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所在地省招办统一组织的英语口试并成绩合格。
2.我校本科的人文科学试验班(文学与史学,匡亚明班)、理科试验班(数学,唐敖庆班)、理科试验班(物理学,唐敖庆班)、理科试验班(化学,唐敖庆班)、理科试验班(生物学,唐敖庆班)、理科试验班(计算机,唐敖庆班)、理科试验班(半导体化学)、理科试验班(地球物理学,李四光班)、材料化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与信息安全)、物联网工程、工科试验班(软件工程)、软件工程、生物科学、生物技术、制药工程(基地班)、生物医学工程(再生医学,五年)、临床医学(5+3)、口腔医学(5+3)、口腔医学(五年)、护理学(五年)、药学、临床药学(五年)、信用管理、市场营销、会计学专业的部分课程将开展汉、英双语授课教学,非英语语种考生不宜报考。高职(专科)的计算机网络技术、软件技术专业非英语语种考生不宜报考。若非英语语种考生报考并被录取,且不能按规定完成学业者,按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我校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六条 学校七个校区具体地址分别为:
前卫南区: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邮政编码130012;
前卫北区:长春市解放大路123号,邮政编码130021;
南岭校区:长春市人民大街5988号,邮政编码130025;
朝阳校区:长春市西民主大街938号,邮政编码130026;
新民校区:长春市新民大街828号,邮政编码130021;
南湖校区:长春市南湖大路5372号,邮政编码130012;
和平校区:长春市西安大路5333号,邮政编码130062。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吉林省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九条 我校招生网站:
,咨询电话:0431-85166420,传真: 0431-85166226。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投诉电话:0431-85167449。
第二十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吉林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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